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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休假管理规定

免费在线末年人禁止看的电影官网   2018-07-25 16:43:02   来源:   阅读量:2746

各种休假管理规定


1.病假

1.1本院职工患病,在门诊治疗需休假的,应由医院指定的专科主任按病情开假,一次不能超过天(特殊病情除外)。职工需住院治疗者,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

1.2职工请病假,必须由本院指定的专科主任出具客观的诊断证明,注明建议休假的起止时间并手工签名。外单位诊断证明原则上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

1.3 一周以内的病假须经科室负责人、主管部门同意,超过一周的病假需主管院长审批,超过一个月的病假需院长审批。病假批准后须人事科备案、将诊断证明交科室负责人方可休假。

1.4 职工出差、学习、进修期间患病,在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开据病假证明,回院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按医保有关规定办理药费报销手续。

2.事假

2.1职工确因有事,需请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以内假期(含一天)由室负责人批准超过的,经科室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后交科室负责人方可休假。职工休一个月以上假须报院长审批

3. 年休假

3.1 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2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4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3.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4.婚假

4.1 根据国家规定,婚假假期为三天。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4.2 职工请婚假,须填写请假申请书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结婚证,经科室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后交科室负责人方可休假。

5.探亲假

5.1 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给予路程假。

5.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享受探亲假: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3)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4)“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5.3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5.4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5.5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5.6职工探望父母只指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家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5.7 学徒、见习生转正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下一年享受。

5.8 职工休探亲假,须填写请假申请书,科室根据工作情况予以安排,经科室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后交科室负责人方可休假。

6.产假

6.1 产假期限

6.1.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必须提供所在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方可增加产假)。

6.1.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2 本院职工休产假前,须报人事科登记备案产假起始时间,生育出院后由本院妇产科主任开具诊断证明,注明产假起止时间,交假条复印件交人事科,原件交科室负责人随考勤表一同上报。

7.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休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三天以上须报院长审批。

8.各类假期的待遇按医院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